海 南 省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陈可宝:
本院受理原告东方闽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07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可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闽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3990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5%计算,自 2022年 4 月 25 日起计付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方闽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23.45 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措施申请费 438.76 元,由被告陈可宝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