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琼9007民初2679号
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诉被告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07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和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支付尚欠电费107800.34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3571.9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1562.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6541.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3989.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134.76 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9.62元(原告已预交 1709.81元),由原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方供电局负担1014.26元,由被告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和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05.36元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和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