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麦生辉与被执行人陈贤耀、陈亚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 月 日向被执行人陈贤耀、陈亚辉发出(2018)琼9027执恢1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贤耀、陈亚辉应停止对位于被执行人陈贤耀、陈亚辉家东边与麦永硕围墙交界处宽3.5米、长34.3米的通道的侵害,拆除通道二端高1.6米,宽3.5米的围墙及排除在通道上的简易猪栏和香蕉等杂物,让申请执行人麦生辉从通道通行。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00元给申请执行人麦生辉,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贤耀、陈亚辉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陈贤耀、陈亚辉在2018年 月 日前停止对位于被执行人陈贤耀、陈亚辉家东边与麦永硕围墙交界处宽3.5米、长34.3米的通道的侵害,拆除通道二端高1.6米,宽3.5米的围墙及排除在通道上的简易猪栏和香蕉等杂物,让申请执行人麦生辉从通道通行。到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