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4民初633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91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符某,男,汉族,1991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南省临高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伟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厚深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