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乐东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王一茗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
小龙(化名)与小花(化名)是多年朋友,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各自在微信朋友圈以及抖音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及照片,导致众多网友发表恶意评论,甚至以网络暴力的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对双方名誉均造成了不良影响,个别网友甚至曝光当事人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车牌号码等个人信息,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原告为维护权利,以其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被告也随之提起反诉。法官接到案件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通过仔细研究案情并积极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找到本案的争议点与突破口。开庭前,承办法官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的利害关系,并从法理、情理以及社会效果层面劝服当事人息诉,最终原、被告圆满达成和解,并在各自的微信、抖音平台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最终该起纠纷得到解决。
该案是本院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受理的首例名誉侵权案件,为更好地适用《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积极寻求化解矛盾之策,及时转变办案理念和方式方法,努力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同时把普法工作贯穿于调解工作全过程,做到对当事人讲法、析法、让当事人知法、守法,妥善地处理了矛盾纠纷,避免双方的名誉损害继续扩大。
《民法典》
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1000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官寄语
名誉权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规定的一种重要人格权,也是实践中纠纷最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其关系到一个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依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名誉侵权纠纷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言论自由虽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直言“人过”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需要再三考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参与者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