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18-11-22 来源: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制度(试行)

    

规范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实体化运行,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机构,兼具综合事务办理、信息交换、指挥调度、执行公开、监督考核、决策分析的实体化运行的工作平台。

    第二条  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协助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合力,加大执行强制力度,助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三条 成立执行指挥领导小组,由院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副院长副指挥长,执行局全体干警、执行中队组成执行指挥中心成员,全面统筹指挥、协调执行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单兵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现场之间的音、视频实时通讯,以实现远程调度与指挥。

    条  执行指挥中心职能主要包括:       

   (一)接受和听取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    (二)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置;    

   (三)远程指挥、视频会议、案件会商、执行听证;法院与法院、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工作协调、联合执行、交叉执行;    

   (四)对外出执行活动实时监督,规范执行行为;    

   (五)排查执行案件异常情况并告知承办人;    

   (六)筛查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相关情况;    (七)委托事项的集中处置;    

   (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续管理;    

   (九)信访督办;    

   (十)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流程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

  (二)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执行指挥中心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突发性事件、统一执行行动等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快速反应。

    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应佩戴执行单兵系统和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以便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了解到执行现场的情况,指挥中心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发布指令。

     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层报院领导,也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执行局长不定期浏览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或通过随机抽查卷宗、联系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发现执行情况异常的,将异常情况制作表格发放给各承办人并要求承办人进行限期回馈,限期不能整改完毕并回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并由承办人填写原因附卷。

    第十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管人员应当定期查询,对于有财产应当恢复执行的,及时将案件信息反馈给案件承办人,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后续管理。

    第十  畅通接待窗口工作机制,发现有反映承办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情况的,及时与承办人沟通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报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有出现以下行为,根据本院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一)执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中心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分管院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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