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8-14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8执1043号之一
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陵水香水湾B区万福度假村会所一楼。
法定代表人:南广生,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尹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琼9028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案件受理费1656.33元,由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1656.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即向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缴案件受理费1656.3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之后,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南广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〇恢葱腥擞锌晒┲葱械牟撇〇。本院在前期执行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前往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土地信息,但上述土地的价值远超出本案的执行标的,不适宜查封、处置。除上述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执行强制措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海南万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符国良
审 判 员   崔 磊
审 判 员   黄 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翠瑶
书 记 员   彭昌豪
附法律适用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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