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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伟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4-15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1刑更2号
罪犯杜伟,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研究生文化,原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工委委员(副厅级),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六东路海语印象小区初阳阁7B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罪犯杜伟于2016年9月26日入监服刑。罪犯杜伟在服刑期间,尚未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9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代表刘建辉、何瑞锐出庭提请对罪犯杜伟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覃业山、林珊、书记员葛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杜伟、证人曾维光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杜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罪犯杜伟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杜伟自2017年1月起至2019年2月止,共计考核26个月,获得表扬4个。该犯系首报减刑。生效判决确定的罪犯杜伟应退还赃款130.3万人民币,5千欧元,3.5万美元,50万港币,价值人民币30.65万黄金制品,价值人民币6.5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消费卡,价值人民币5.25万元的高尔夫球杆一套以及4种木制品物品,罚金人民币60万元,已全部退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缴款发票、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杜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学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彭彩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照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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