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9007民初1041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7民初1041号
原告:东方坚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尖峰大厦负一楼坚胜电器城。
法定代表人:陈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华,该公司商场经理。
被告:王三安,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坚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4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偿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坚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东方坚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忠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文立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