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五 指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琼9001民初126854号
冯柳萍、周一程:
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柳萍、周一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判决。因你方地址不详,且电话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01民初126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柳萍、周一程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6979.7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年度欠交的物业费为基数,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三亚金的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35.7元,由被告冯柳萍、周一程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书记员 韦理浩 86622392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含1860892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