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5执1324号之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国飞与被执行人邱道文、邱龙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5诉前调确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邱龙杰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苍峄路6号海口·荣华世家商住楼海口·荣华世家商住楼1层S106号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21)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116号]的房产进行查封。
二、本院将在其后依法处置上述查封房产,限上述房产内的使用人于2024 年10月13日前自行搬离,逾期未搬离的,本院届时将在切断水电供应后强制清场;
三、相关权利人(例如承租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有占据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本公告于2024年 9 月 19 日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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