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6执恢45号 | 失信人 | 钟先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61****04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钟先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周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周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被告钟先江负担1650元,由原告郭周行负担529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 | 执行法院名称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