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澄迈法院公开审理澄迈县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四级调研员王某某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澄迈县纪委监委组织澄迈县大丰镇、文儒镇政府相关领导干部,澄迈县生态环境局全体干部职工共计60余人到现场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担任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镇长兼华侨农场场长期间,伙同他人,以澄迈县某公司名义虚假承租500余亩国有土地,并与他人共同侵吞该土地赔偿款中的200万元。2012年1月至2020年12月,王某某担任澄迈县文儒镇党委书记、澄迈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为他人在工程项目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钱款共计40万元。
本次开庭,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阶段。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合议后择日宣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