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5民初1190号
原告:海南维帝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海大道6号远大购物广场1#楼(幢)6层6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2R2N8G。
法定代表人:李秀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光,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杰胤,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
原告海南维帝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杰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海南维帝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维帝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〇〇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海南维帝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孝赛
人民陪审员 钟裕辉
人民陪审员 李赞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郑 羽
书 记 员 崔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