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鼎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予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7-20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3执9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鼎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兰洋北路鼎尚时代广场B区B18-116号。
法定代理人:徐爱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学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罗予亮,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03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鼎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予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予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南鼎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和商业管理费895004.62元、物业费67633.55元、违约金205920元,负担执行费14085.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和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罗予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罗予亮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罗予亮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罗予亮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罗予亮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及其名下的宝骏牌轿车(车牌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关于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因他案在先冻结,本案暂无法扣划;宝骏牌轿车(车牌号:×××),本院已依法查封、扣押,因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车辆使用年限过长,执行收益不大,未按时交纳评估费,故该车辆本案暂不予处置。
4、本院将本次执行程序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租金和商业管理费895004.62元、物业费67633.55元、违约金205920元、执行费14085.58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 良
审判员   杜建正
审判员   蔡玉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慧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