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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定召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9-11-01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琼01刑终403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定召,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遂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同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在逃,2018年9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家宁,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定召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琼01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定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三千元;责令刘定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刘某10万元、退赔被害人廖某2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定召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符林珏、检察官助理姚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定召及其辩护人王家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3912,0))》第二百三十六条(javascript:SLC(13912,189))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5刑初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滢
审判员   刘大海
审判员   陈杨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高 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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