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运金与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何兴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 2024-02-19 来源:

20239030民初453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运金与被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何兴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9030民初453之四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运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510元,由原告袁运金负担,多收取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袁运金。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运金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O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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