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书公开 > 裁判文书

孙仁信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5-20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1刑更132号
罪犯孙仁信,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工委书记(副处级),捕前住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木棉苑8栋03071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琼970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仁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罪犯孙仁信于2017年1月12日入监服刑。罪犯孙仁信在服刑期间,尚未减刑。现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20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代表何瑞锐、李经法出庭提请对罪犯孙仁信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覃业山、林珊、检察官助理葛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仁信、证人周雷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孙仁信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仁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孙仁信自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止,共计考核28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系首报减刑。生效判决确定的罪犯孙仁信赃款203万元,罚金40万元,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发票、结案通知书、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仁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仁信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亚  敏
审判员   陈    学
审判员   彭  彩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晓桦(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