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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温强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4-28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1刑更133号
罪犯李温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在职研究生文化,原海口市美兰区审计局局长,捕前住海口市美兰区机关大院宿舍6栋601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美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温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温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海中法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罪犯李温强于2013年4月26日入监服刑。罪犯李温强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2月8日获减刑一年;于2018年2月1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20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代表何瑞锐、李经法出庭提请对罪犯李温强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珊、覃业山、检察官助理葛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温强、证人李香标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李温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〇ㄇ氲募跣探ㄒ槲抟煲椤〇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温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温强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李温强所得赃款26万元,判决前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温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温强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亚  敏
审判员   陈    学
审判员   彭  彩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晓桦(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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