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股东知情权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的股东、监事。被告自2020年10月28日成立至今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原告对被告的经营、管理和业务状况等一概不知。为此,原告曾向被告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至今仍未得到回复。为更好了解被告的实际运营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故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提供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请求被告提供成立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教育科技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教育咨询服务等等。2020年11月25日,被告投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变更,变更后操天城的出资比例为0.1%,孙某某的出资比例为99.9%。2021年3月2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成员进行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操某某变更为孙某,股东为孙某、孙某某,其中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如下:孙某出资比例为0.1%,孙某某出资比例为99.9%。2022年3月29日,孙某某向某教育科技公司出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载明:本人作为公司股东,为更好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运营状况,更好的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现申请查阅如下资料文件:1.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人查阅、复制;2.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申请人查阅。2022年4月1日,某教育科技公司签收了该申请书,但未向孙某某作出回复。孙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同时请求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
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琼9023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孙某某查阅、复制。上述材料应在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办公场所的法定工作日期间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以五日为限;二、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提供给原告孙某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上述材料应在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办公场所的法定工作日期间查阅,查阅时间以五日为限。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某某教育科技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能够证明原告孙某某系被告的股东之一,依法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材料,故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被告自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据前述查明,原告已向被告出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但被告收到后未予以回复。故原告要求查阅被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的规定,原告诉请委托律师、会计师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应属合理范围内的权利行使。
裁判要旨
1.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
2.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会计凭证的组成部分,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登记依据,如果股东仅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则股东无法核实公司登记的会计账簿是否与会计凭证内容相符,那么股东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进一步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以及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由其查阅。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
一审: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3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