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王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07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国太偿还借款人民币 10000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5 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文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