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发布日期: 2019-09-06 来源:

万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9月5日,万宁市人民法院组织60余名干警,在一中院指导下,联合兴隆公安分局、兴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成功强制执行吴金山、吴楚翔申请执行符仕春、苏爱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到场监督执行工作,并邀请海南省电视台、法制时报、万宁电视台、万宁时讯等媒体对本次执行进行报道。

据了解,1997年起,原告吴金山、吴梦翔承包原合口队太阳河边旱坡地17.07亩经营农业种植业。被告符仕春、苏爱民系夫妻关系,在原告吴金山、吴梦翔承包该地块期间,受原告雇佣看管承包地上的树木及鱼塘。为方便被告符仕春的生活起居,原告吴金山将自行修建的平顶房给被告符仕春临时使用,并同意被告符仕春在该承包地上修建简易铁皮房。2016年春节过后,被告符仕春不再为原告看管槟榔园、鱼塘,原告遂让被告搬离承包地并拆除简易铁皮房,双方协商未果,形成诉讼。2018年2月5日,万宁法院做出判决,令二被告停止侵害、立即搬离原告承包地的平顶房及简易铁皮房,同时将修建的简易铁皮房拆除,不再使用承包地上的任何财物。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符仕春、苏爱民未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8月,原告吴金山、吴梦翔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符仕春、苏爱民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做思想工作,均遭到拒绝,2018年10月,万宁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万宁法院执行法官实地考察,制定详细方案,组织对此案强制执行。干警们将要搬迁的房屋内物品清点装车,运往被执行人自家,组织民工拆除简易铁皮房,劝导、稳定被执行人离开现场。至中午11点左右,依照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整个执行过程秩序井然。

 

(办公室 谭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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