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6491号
张余润:
本院受理原告王鉴与被告郑训辉、潘勇安、张余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三位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780.59元(医疗费1780.59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2.判令三位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由三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之日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