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 琼 9007 民初3257号
东方县房产开发建设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口琼山正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诉被告东方县房产开发建设总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07 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海口琼山正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5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口琼山正明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