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艳花: 本院受理原告廖琼珍诉被告曾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艳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琼珍借款本金264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64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曾艳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