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4民初476号
原告:海南草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HTB7B。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住临高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荣,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住临高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不三,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临高县。
被告:王小山,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临高县。
被告:郑祥燕,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临高县。
原告海南草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不三、王小山、郑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草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草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草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元,由原告海南草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陈小慧
附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〇秤枨恐浦葱行ЯΦ恼〇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审核:冯青青撰稿:冯青青校对:陈小慧印刷:韩雪影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印制
(共印8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 陈小慧
附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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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