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纪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与被告张纪花、王善培、汪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90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纪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罚息24166.86元,两项共计124166.86元。以及从2017年6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金100000元,利息的计算按原告与四名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二、被告张纪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支付律师费8573元、公告费780元;三、被告王善培、汪毅对被告张纪花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