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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宾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4-28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1刑更138号
罪犯李宾,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捕前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长安村委会长安村二队。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李宾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琼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宾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罪犯李宾于2015年8月10日入监服刑。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获减刑一次,于2018年3月21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20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代表何瑞锐、李经法出庭提请对罪犯李宾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覃业山、检察官林珊、检察官助理葛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宾、证人孙进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李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罪犯李宾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宾在服刑期间,考核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3个表扬,余分372分,扣分30分(未完成劳动产值累计扣分20分、违反监规纪律扣分10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学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彭彩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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