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稿纸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5民初459号
原告:卡斯蒂(海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8号华府蓝湾销售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7551XF。
法定代表人:杨空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纠,该司员工。
被告:龚勇,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北路财运大厦201房,住海南省海口市,身份证号码:360502198212097114。
原告卡斯蒂(海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斯蒂(海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卡斯蒂(海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书记员詹晓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印刷:许斯娜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31日印制
(共印4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 詹晓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印刷:许斯娜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31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