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 2018-11-22 来源: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信访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及时解决和纠正消极执行、错误执行等问题,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信访案件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信访案件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通过书信、来访等形式,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第二条 处理执行信访应当以人为本,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有诉必理,立足于解决信访人的实际问题,力促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第三条 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规范、及时、为民原则。

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均应按要求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办理。

 

第二章  接访

第四条 建立分级接访制度。受理执行信访案件后,由执行局长或原承办法官进行第一次接访释疑;信访人不服的,由分管院领导接访;信访人仍不服的,由院长亲自接待解答。对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信访人要求领导接待的,领导应当接待或指定专人接访。答复当事人或信访人的答复件交一份到立案庭备案。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执行局内勤对属于以下情形的执行信访材料应当接收:

(一)现场接访收到的;

(二)群众来信寄送的:

(三)人民法院立案庭等相关部门收转的;

(四)有关领导或领导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程序批转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

(六)人民法院官网、微信、微博收到的;

(七)其他相关途径收到的。

第六条 对接收的执行信访材料,由执行局局长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院长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 受理信访材料后,由执行局内勤负责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完成重复信访检查、登记事项、材料扫描上传等工作。

执行局内勤完成信访材料登记后,应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及时报送执行局局长审核。局长审核通过后,确定承办人办理。

第八条 承办人对所分配的信访材料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甄别,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不同类型,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采用相应的办理方式。

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属于下列情形的,承办人可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申请直接结案:

(一)基本信息不全,无法处理的;

(二)不属于执行问题的;

(三)属于重复信访,相关问题正在挂网督办的;

(四)对反映错误执行的案件已立正式的执行监督案件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六)其他应直接办理结案的。

直接办理结案的,必须写明具体理由,报执行局局长审核同意。

信访材料反映的是本院执行问题的,按照本院相关程序办结后,承办人应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按要求登陆案件相关信息,并扫描上传重要材料。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同意后,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办结。

第九条 对上级人民法院挂网交办的案件,执行局内勤接收后应立即报送执行局局长审核,确定承办人办理。

承办人办结案件后,应当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申请核销信访案件;申请核销时,除填写完整准确的核销理由外,还应按要求填写案件判决及执行情况、信访交办办理情况等信息项,并上传案件办理报告等材料。

交办信访案件的核销申请经本院执行局局长审核同意后,层报至上级交办法院核查。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条 对执行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重复上访、群体上访、进京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执行信访事项办理,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法院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二)将执行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三)打击报复执行信访人的;

(四)执行信访工作人员瞒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作为年度执行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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