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琼9007执1603号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明岛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生效判决第二项判定,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37435.13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中26435.13元扣押在本院,11000元已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9年5月7日存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但因公安机关未查明确却的被害人及金额,故该退缴的赃款无明确的被害人,该笔款项无人认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公告:涉及上述案款的被害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认领所涉案款,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人:刘世俊(25563178)
本院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北九龙路9号-刘世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