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五 指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夜:
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原告五指山金凯源铝材店诉被告王夜、第三人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未接收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01民初6602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主文:
被告王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五指山金凯源铝材店材料款7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王夜负担。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