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7民初901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7民初901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7民初901号
原告:杨文英,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自由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吉武警,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自由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杨文英诉被告吉武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选择和处分,因此,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文英负担。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7民初901号
原告:杨文英,汉族,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吉武警,汉族,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杨文英与被告、第三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变量未提取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变量未提取
辩称:答辩意见变量未提取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裁定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裁定结果)
案件受理费0.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盖章位置]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八日法官助理赵玉书记员周晓炫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符壮华拟稿:赵玉校对:周晓炫印刷:杨秀真
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5份)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XXX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XXX年XX月XX日印制
(共印×份)
{文书日期}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