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司法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不服交警罚款100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该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6月17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李某某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决定处以罚款100元。李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昌江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前述处罚决定后,李某某仍然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遂向昌江法院提起诉讼。
昌江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充分依托县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平台优势,由行政审判和诉前调解团队内部联合+外部联动,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开展调解。8月2日,调解法官向李某某详细了解车辆行驶和罚款经过,与其交谈对交通规则的认知,并问及他的工作生活情况。李某某认为道路设置不合理,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如果不能撤销处罚决定,请求退回罚款。8月9日,昌江法院再次组织李某某与县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开展调解。在此期间,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亲自向李某某讲解了道路设置和罚款法律依据。各方充分交流了诸如交通出行绝非小事、人人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障安全等想法,经过一番耐心的释法析理与诚恳交流,李某某最终表示理解,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考虑到李某某无固定工作,法院工作人员在征得李某某同意后,为其提供了100元关怀帮助,最终李某某撤回起诉,该起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此次行政案件的调解,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昌江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府院联动,提高行政争议化解效能,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助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