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执行和解后,法院是否不再监督被执行人是否按和解协议履行?原本出于体谅被执行人困难考虑,而作出让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申请执行人,是否反而会因自己的宽厚使得债权得不到保障?相信这是很多想要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的当事人想了解的事。那么,就让我们用我院近期强制执行完毕的一个案件告诉你答案。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等人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黄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分期履行应向其偿还的欠款100000元,我院依法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
案件终结一段时间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澄迈法院反映称被执行人黄某某并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法院随即展开调查核实。经核查,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并在恢复执行后,立即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但其并未按时到法院。随后,法院又多次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向其阐明其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名单的情形;若其经两次传票传唤仍不按期到法院接受问询,法院将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同时,法院将综合上述情形依法对其拘留,若再查明其存在通过和解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甚至转移财产的情形,法院将依法以“拒执罪”移送公安侦查。经被执行人申请,我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再次给予其一定时间自动履行。4月6日下午,被执行人黄某按照承诺准时到法院履行完毕剩余债务,该案圆满执结。
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足,是我院执行干警不竭的工作动力,也是我院执行工作不懈的追求。澄迈法院执行工作将继续以把“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为追求,认真办好每一件执行案件,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