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琼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02民初172号
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万泉河口滨海旅游区(博鳌金湾内)。
负责人:魏广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庆生,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与被告王庆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负担。原告融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已预付366元,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可向本院申请退还1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