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博智与被执行人吴育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琼90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吴育睿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吴博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我院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因被执行人吴育睿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申请参与分配。海口市琼山华侨中学占该案拍卖房产30%的产权份额,应将拍卖房产变价所得款的30%支付给海口市琼山华侨中学。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海口市琼山华侨中学、吴博智及债务人吴育睿对到位部分案款的分配达成一致的意见,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通过,决定向下列3名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名单详见附件),为严格执行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上述案件拟对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详情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3天,从2024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3日止。公示期间,对发放案款有异议的人员,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联系人:钟法官
联系电话:0898-62935272
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1日
附件: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名单
序号 | 案外人姓名 | 拟发放金额(元) | 发放事由 | 备注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 | 13724.29 | 参与分配 | 债务偿还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支行 | 38336.1 | 参与分配 | 债务偿还 |
3 | 海口市琼山华侨中学 | 180283.74 | 参与分配 | 债务偿还 |
合计 | 232344.1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