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木材(石料)加工厂、 环评审批、“三同时”制度
案情简介:五个案件的原告,是位于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从事改性木、橡胶木成品、半成品加工及销售的三家个体工商户——木材加工厂,及位于海口市海榆东线44公里100米处的从事石料加工及销售的二家个人独资企业——石料加工厂。被告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2017年间经现场检查发现,五位原告的经营项目均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便对五位原告先后分别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实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在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对四个原告分别罚款32万元,对一个原告罚款22万元。五原告均不服琼山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向被告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琼山区政府经复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维持被告琼山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位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认为被告琼山环境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木材或石料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原告投入生产的时间早于2017年,不应适用2017年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处罚;琼山环境局在给原告三个月的改正期限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即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故诉讼请求本院撤销被告琼山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琼山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五个案的原告分别从事木材加工和石材加工的生产及销售,木材加工和石材加工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原告应当知晓该《条例》的规定并自觉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及环境配套设施的验收手续,原告不办理则违反了“三同时制度”。二、原告未办理环评的违法行为从2012年以前投入生产一直持续至被告琼山环境局2017年查处之时,其环境违法行为并未实施终了,故被告琼山环境局适用2017年修改的《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是正确的。三、被告琼山环境局责令原告期限整改和作出行政处罚这二种行政行为系依法应当同时进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故五个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最终均判决驳回五个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系列案均是个体户、独资企业经营的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经营者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或是受利益驱使,未能遵守“三同时”制度,一旦被查、被罚即面临倒闭。因此,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经营者应主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积极防治环境污染,在建厂投产时办理好自身项目的环境配套设施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避免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受的处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