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
民事调解书
(2020)琼9024民初581号
原告:王某1,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临高县。
被告:王某2,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抱堂村委会龙香村。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王某1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所生女儿王小梅变更由原告自行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认识后于2008年2月29日到海南省临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号:琼临结字00800319。双方于2006年10月30日生育长子王科,2009年3月28日生育次女王小梅。2014年8月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离婚后,由于被告王某2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被告王某2不履行抚养女儿王小梅的义务,王小梅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女儿上学,生活等方便,故起诉请求变更女儿王小梅由原告自行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所生女儿王小梅变更由原告
王某1自行抚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核:黄春花撰稿:黄春花校对:孙发斌印刷:韩雪影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印制
(共印6份)
{文书日期}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
签
发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琼9024民初581号
原告:王某1,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60028198108295217,现住海南省临高县。
被告:王某2,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60028198606293249,现住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抱堂村委会龙香村。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〇怼〇
原告王某1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所生女儿王小梅变更由原告自行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认识后于2008年2月29日到海南省临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号:琼临结字00800319。双方于2006年10月30日生育长子王科,2009年3月28日生育次女王小梅。2014年8月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离婚后,由于被告王某2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被告王某2不履行抚养女儿王小梅的义务,王小梅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女儿上学,生活等方便,故起诉请求变更女儿王小梅由原告自行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所生女儿王小梅变更由原告
王某1自行抚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