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琼0105执2339号
本院在执行梁华强与被执行人许兴华、章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章小义名下位于海口市金濂路10号京江广场商住楼2单元A2-803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小义名下位于海口市金濂路10号京江广场商住楼2单元A2-803房进行查封;
二、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查封的房产,限上述房产中的使用人于2024年11月29日前自行搬离,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相关权利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有占据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人:吕法官 联系电话:0898-68665275
联系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西255号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