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27执351号之一
被执行人:潘德孔,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潘德孔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9027刑初21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令被执行人潘德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德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上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德孔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经查明,被执行人潘德孔目前已刑满释放。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潘德孔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因银行存款未足额,故无法进行实际控制。另,经对被执行人潘德孔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及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德孔虽然目前已刑满释放,但其没有经济来源收入,且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〇凵希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潘德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江来
审判员 滕艺娴
审判员 郭仁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