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4民初262号
原告:海南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万恒路18号万恒城市花园A幢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128936。
法定代表人:张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业龙,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海南省临高县。
原告海南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业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海南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业龙达成案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万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伟良
人民陪审员 王学萍
人民陪审员 陈业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厚深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