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1634号
原告:江西青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北大道民强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被告:秦芳,女,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江西青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芳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青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青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〇夹碓〇告江西青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江西青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凤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宇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