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4民初112号
原告:新盈镇抱蛟村委会抱蛟村民小组,住所地临高县新盈镇抱蛟村委会抱蛟村。
负责人:郑锦堂,该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光银,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华,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临高县。
原告新盈镇抱蛟村委会抱蛟村民小组诉被告王俊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新盈镇抱蛟村委会抱蛟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盈镇抱蛟村委会抱蛟村民小组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盈镇抱蛟村委会抱蛟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盈镇抱蛟村委会抱蛟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王伟良
人民陪审员 王学萍
人民陪审员 陈业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厚深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