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书公开 > 裁判文书反向公开

刘影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5-26 【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01刑更122号
罪犯刘影,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辽宁省宽甸县人,在职研究生文化,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儋州市支行行长(副处级),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昌茂花园14栋501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0)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赃款继续追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琼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罪犯刘影于2012年12月25日入监服刑。罪犯刘影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1月29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现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20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代表何瑞锐、李经法出庭提请对罪犯刘影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覃业山、林珊、检察官助理葛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影,证人邱涛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刘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罪犯刘影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刘影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6月止,共计考核44个月,获得表扬10个。
另查明,生效判决确定的罪犯刘影应退缴赃款人民币2740万元,已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刘影涉案赃款归还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学
审判员   何亚敏
审判员   彭彩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照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