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不上诉、不申诉,就不履行,7月31日澄迈法院对一宗人格权纠纷案的被执行人谢某发出了拘留决定书,法律威慑之下,谢某立马履行剩余款项,案件得以执行到位。
李某与谢某因谢某的姐夫碾压李某种植的豆角而产生口角并动手互殴,李某被谢某及其家人击伤晕倒在地,致使李某轻微伤并产生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1847.21元,经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李某承担40%的责任,谢某承担60%的责任,因此谢某应赔付给李某13108.32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谢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表示对判决不服,不愿意赔付医疗费用,执行人员多次向谢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他若是对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之前可以上诉,然而他未在规定时间上诉。在判决生效后,可以带上申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申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然而,被执行人谢某对执行人员的释明置之不理,依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同时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谢某有银行存款9149.37元,遂依法扣划该存款,并责令谢某主动支付剩余案款3958.95元及执行费96.62元,可其仍然以不服判决为由拒不履行。为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澄迈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在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震慑下,被执行人谢某终于承认之前行为的错误,并当场支付了剩余案款3958.95元及执行费96.62元,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司法的权威不容挑衅,各种诉求均应通过法律手段,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藐视法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