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发任与被执行人王启琼、陈吉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启琼、陈吉山发出(2018)琼9027执25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启琼、陈吉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理堆放在新平整土地上的石块、红砖、水泥砖,恢复土地原状。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发任,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启琼、陈吉山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王启琼、陈吉山在2018年 月 日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理堆放在新平整土地上的石块、红砖、水泥砖,恢复土地原状。到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