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4件7人

发布日期: 2019-10-21 来源:

万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

恶势力犯罪案件4件7人

 

为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社会长治久安,2019年10月17日上午,万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4件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两个犯罪团伙共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七年八个月不等。宣判现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扫黑办成员单位代表、媒体记者、中小学生约160人到庭旁听。

被告人刘为和、苏业正抢劫一案。

被告人刘为和、苏业正及本案其他同案人蔡文清、汤游海、刘为康、黄俊明、陈文义、吴育妙、吴崇民(以上七人均已判决)等人通过上网和朋友交往中相互认识,经常结伴一起上网和游玩。在2018年上半年期间,该团伙成员结伙以多欺少,以大欺小,先控制、殴打被害人,然后抢走被害人手机和钱,将所抢手机变卖作为共同上网等日常花销。

被告人刘为和参与抢劫3次,被告人苏业正参与抢劫1次,两人均被认定为以蔡文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考虑到被告人刘为和、苏业正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刘为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苏业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强、王仕静、巫学宇、符明财、陈宾寻衅滋事三案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强、王仕静、巫学宇、符明财、陈宾无视国家法律,不顾社会公德,向众多无业社会青年放高利贷,非法牟利,为收取高利贷多次结伙到借款人韦兆富、黄嘉磊、陈伟华、涂瑞康、潘国鼎、甘代胜等家中,以威胁、恐吓、在借款人居家处烧冥币、放鞭炮、在墙体上喷油漆、砸门窗、打铁门(有时持刀具等凶器)等手段进行追债,严重地影响到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21.5万元以上,情节恶劣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强、王仕静、巫学宇、符明财、陈宾等人多次在万宁市兴隆地区采取上述手段追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多起,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属于以被告人李强为首,以王仕静、巫学宇和黄世翔、“阿二”、符明财、陈宾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仕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巫学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符明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扣押被告人李强现金人民币4300元,李强、王仕静、巫学宇、陈宾等人手机六部,均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强、王仕静、巫学宇违法所得人民币21.5万元上缴国库。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万宁法院共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21件46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组织集中宣判活动5次,邀请社会各界约1000人到场旁听,有力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下一步,万宁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各类涉黑恶势力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开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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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谭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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