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符策勇,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策武(系原告胞弟),住址海南省三亚市。
被申请人:刘丽群,女,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现住三亚市。
再审申请人符策勇因与被申请人刘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琼0271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符策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符策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凤舞
人民陪审员 林哲夫
人民陪审员 刘伟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宇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