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9006刑初283号

发布日期: 2018-08-01 来源:

海 南 省 万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琼9006刑初283

公诉机关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男,族,高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住万宁市。因本案,2017年5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11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继续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8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5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6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主任检察官陈穆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24晚上,被告人文某某驾驶号牌正三轮载货车从万宁市文化宫沿解放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18时50分,途经170号门牌处路段时,适遇行人魏某某自南向北横过公路,因避让不及,碰撞到魏某某,造成魏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文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文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文某某共赔偿给被害人家属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7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对被告人免以刑事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魏世立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于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文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文某某免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吴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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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二0一

 

                            书  记  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现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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